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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GB7588时增加一条防范轿厢意外运行事故条款的讨论

2020-9-17 10:31|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713| 评论: 0|原作者: administrator

     关于GB 7588-201X《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修订,曾于2013年10月针对其第7.7.1条、第5.6条提出修订建议。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预防人员意外坠落电梯井道,二是预防轿厢意外运行对进入井道人员的挤压、撞击。针对笔者的提案,标准修订部门给出了不同意见。在此对这两个方面的提案重新进行了整理,增加了对这两个方面提案的不同意见的答辩,试图通过与行业人士的交流,讨论这两个方面提案内容的必要性有无,为使我国电梯标准的更加科学和完善建言献策。

关于修订GB7588时增加一条防范轿厢意外运行事故条款的讨论

关于预防人员意外坠落电梯井道方面提案的讨论与答辩,已发表在《中国电梯》杂志2015年第26卷第3期。在本文中,在此讨论预防轿厢意外运行对进入井道人员的挤压、撞击提案。

1 、针对第5.6条的提案内容

针对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第5.6条“井道内的保护”,提案建议增加

5.6.3 当作业人员一旦打开轿厢非所在层层门进入井道或底坑时,应不能启动或保持电梯快速运行。即使是在所有层门闭合之后,轿厢的移动只能够是依靠手工持续嵌压按钮,以检修速度运行。

“恢复轿厢正常运行必须是在所有层门关闭并且对设置于井道外部(例如机房)的一个复位按钮进行人工复位操作之后。

“于所设置的复位按钮旁须印有警示标志:‘进行复位操作之前,必须确认井道内人员安全状态。’”

2 、提案提出背景

尽管电梯安全监察机关、协会等机构这些年来不断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安全第一”的思想,但在电梯维修环节仍然发生不少安全事故。事故分析表明,轿厢意外运行导致进入井道的维修人员被撞击、挤压等事故是导致维修人员致死、致残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甚至对于特检机构的检验人员也同样。

限于篇幅,在本文中笔者不再逐一列举提案时所列的发生在2012年和2013年的这种类型的事故案例各3起。

3 、例举来源说明

以往这类事故有些是由质监部门进行查处,但更多的则是由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事故性质调查处理。其依据是根据质检总局2009年发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15号令)第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引发坠落、撞击、挤压、中毒、窒息等情形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而安监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是否与电梯行业进行过沟通,一年中共统计了多少起,其情况就无人而知了。

如果说在提案时所列的事故案例中,不到20天时间3名维修工死于电梯井道是特殊现象被揭露出来不具有代表性,那么这种“特殊性”具有其存在的广泛基础,则是大家不能够否认的。由于电梯事故统计环节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实际上电梯行业并没有完全认识到被意外运行轿厢伤害的严重性。再则,无论是权威的行业期刊、公开的会议或论坛、行业的年度报告,很少提及这一问题。

由于轿厢意外运行导致的事故是发生在电梯井道这样一个较为隐蔽的场合,几乎所有的责任单位都会将其产生的负面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当然面对媒体也不会去主动泄露给他们。另一方面,没有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能够确切地统计出这种轿厢意外运行所造成挤压、撞击、跌落事故在我国共发生了多少起。

4、 原因分析

许多企业在电梯维修规章中规定,进入电梯井道底坑或是轿顶,在关闭层门之前,必须将电梯功能转换为“检修”或是置于“停止”状态,以免出现电梯意外运行所导致的问题。然而,这些企业的员工仍然存在着因轿厢意外运行导致的伤亡事故。

对于这一伤害问题,其原因是由于进入电梯井道内人员没有按照必要的安全程序操作而导致,然而需要进行思考的是他们每2年进行一次从业的资质审查,实际上每次审查有关机构都会重复地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他们在长期的维修工作中比任何人更知道一时的差错意味着什么,何尝不是小心、小心再小心!在与同行交往中,他们自然少不了向别人宣传电梯安全知识。即使是这样,每年仍然有多名维修人员死于电梯井道中。

许多人将这些事故发生归结于维修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只能够说明他们没有从事过电梯维修工作的经历。几乎所有有经验的维修人员都曾经有在工作中遇到令人后怕的危险记忆。世界各国都普遍认为:“进行电梯修理或服务是十分容易导致死亡或肢体伤害的危险工作。”对于这些,《中国电梯》杂志2007年第18卷第14期《电梯安全事业发展向何处去》一中“事故与违反操作规程”一节已经有详细叙述。

这种类型事故毫无疑问也都是由于疏忽、大意、非故意的不小心以及相互间配合失误造成当事人自身或他人的伤亡,属于有规律、重复发生、长期存在并且是造成维修人员工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不能够从电梯本质功能上来防范,那么电梯产品设计可以被认为是有缺陷的,只不过电梯行业没有普遍认识或是不愿承认而已。

5、 防范措施

既然是属于有规律、重复发生的问题,人类就不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智慧和能力,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国内外电梯行业并不缺少预防这些电梯安全事故的技术、手段、措施、实际应用和法规。

当作业人员一旦打开轿厢非所在层层门,进入井道或底坑时,应不能启动或保持电梯轿厢快速运行。即使是在层门闭合情况下,轿厢的移动只能是依靠手工持续嵌压按钮,以检修速度运行就能够避免由于疏忽、大意、非故意的不小心以及配合失误所引起的轿厢意外快速运行,从电梯自身安全功能上可有效避免出现挤压、撞击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此方面功能有中国专利CN 03129449.9,其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一节中叙述道:“而有些国家的电梯安装和安全使用规范更明确规定安装在住宅能够自动打开层门的电梯,应当装备当外人进入电梯井道时能切断控制电路的装置,并且只能由机房来恢复电梯的运行。”

根据部分电梯制造企业技术人员介绍,他们出口到俄罗斯的电梯是必须具备该安全功能的。

6 、相关专利问题

奥的斯公司于1999年8月在美国申请了一份专利,其专利号为:US[31]09/385,353,该专利技术是通过电梯控制系统本身的程序来检测电梯层门和轿门之间的状态,层门打开而轿门不打开则认为有人试图进入井道。此时通过轿顶的控制以检修速度运行,防止井道在有人员情况下电梯轿厢处于快车运行状态,只有当轿顶的检修开关恢复成运行状态。层门、轿门关闭之后或者是对井道外部的复位设施进行复位操作后,才能够恢复快车运行。这一专利很快在奥的斯公司新开发电梯中得以应用。并且,“提供一种足够安全的竖井进入控制使得作为法规被批准”。

与上述事故防范相关的技术专利,国内多个电梯制造公司也曾经有申请。其基本设计思想是检测、判断电梯轿厢非所在层层门是否被开启,然后控制电梯,使电梯停止快速运行并且不能再次运行。

7、 提出提案之理由

维修人员短封电梯门锁安全回路导致的开门运行引起的剪切事故,至今仍然出现。尽管近一二十年来具备防范这种开门运行功能电梯越来越多,但剪切事故并没有被根除,需要从电梯本质功能上加以解决。对于具有人员进入井道后自动实现不再快速运行功能的电梯而言,这种电梯也就不可能因为短接门锁安全回路而导致开门运行现象的出现。因此提出解决人员进入井道后轿厢不能够再快速运行功能,实际上也自动完成了避免由于短接门锁安全回路而导致的开门运行功能。

如果电抱闸制动系统出现异常,就可能导致“开门溜梯”现象出现。如果作用在乘客身上就会造成剪切事故,但并不是每次出现“开门溜梯”一定导致剪切事故。如果在电梯层门开启或是正在开启情况下,轿厢发生向上或是向下的移动最初阶段,此时电梯检测系统检测到不正常现象,立即控制电梯,不再施加使电梯主机运转的电压,尽管无法停止轿厢的非正常移动,但可以使其轿厢不能再次运行,将“开门溜梯”现象最初阶段以“停止运行”的方式暴露出来,迫使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维修,毫无疑问是一个有效的应对方法。

电梯安全标准向来就有“预防为主”的思想,包括一些以往认为是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问题。例如对可拆卸电动机盘手轮电梯进行手动盘车操作之前,首先要去断开电梯供电回路。几乎所有的经过培训考核的称职的电梯维修人员来说,都是无比清楚的,并且在悬挂盘车轮附近墙壁上还粘贴有操作说明,告诉当事人先切断电源回路。在这种情况下维修人员再不按照程序去做,毫无疑问是一个完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经。为此,欧洲电梯安全标准EN 81-1:1998增加了“检查可拆卸盘车手轮的位置”的内容,尽管出现这种明显的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在我国几乎没有报道过,然而本着“预防为主”的思想,GB7588-2003也增加了此项要求,体现出电梯“安全第一”的理念。

对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指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引发坠落、撞击、挤压、中毒、窒息等情形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既然已经指明“劳动保护措施缺失”问题,电梯系统则应当从完善安全保护措施角度出发,增加对进入井道的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的保护环节,避免发生坠落、挤压、撞击等事故的发生。

我国不仅仅是电梯使用大国,也是制造大国,标准应当有自己国家解决电梯安全问题的思想体现,这也是欧洲标准制订专家们愿意看到的。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将预防有规律、重复发生、长期存在并且是当前主要危及维修人员生命安全的轿厢意外运行问题的条款列入正在修订的国家标准GB 7588-201X。

8、针对提案标准修订部门的不同意见及笔者对这些意见所作的答辩

(1)不同意见一:
提案缺少对标准相关内容的分析,事故情况不明,所提供的事故案例与修订的内容也欠吻合。例如提案所举的“2012年1月16日石家庄电梯维修工伤亡案例”、“2012年6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电梯维修工伤亡案例”,均不是维修人员进入电梯井道或底坑时发生的事故。

对此答辩如下:

①对于意见人给出的提案“缺少对标准相关内容的分析”的定论,意见人应当指出是哪些具体“相关内容”?否则,这一定论没有论点、论据的支持。

②意见人提及的两个案例均是维修工在修理电梯过程中打开了层门后,轿厢发生了意外运行这样一种情景。至少是身体的一部分进入井道,否则维修工身体是不可能被意外快速运行的轿厢所剪切、挤压,这是维修工短接门锁安全回路所造成的。而在修订提案的“提出建议之理由”一节中,一开始就叙述了也能够自动地实现防范这一现象出现的内容,它们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因此,提及的两个案例不存在“欠吻合”之说。

③提案中共例举6起轿厢意外运行事故案例,退一步说,即使除去这2起,还有其他4起事故案例来支撑。意见人不能用少数案例否定多数案例来定论。

(2)不同意见二:
GB 7588-2003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 81-1:1998,该标准以研究电梯事故为依据,考虑了剪切、挤压和坠落等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险,其所列条款保护的人员包含乘客、维护和检查人员甚至还有电梯井道、机房外的人员等。

对此答辩如下:

①  进入井道后当事人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轿厢意外快速运行,导致自身或是他人被撞击、挤压等事故屡屡出现,意见人能否具体指出GB 7588-2003如何对此进行防范的具体内容?

②GB 7588-2003在我国正式实施近10年,按照意见人的说法,如果真地提供了这方面的有效防护,为什么进入井道后的人员被意外运行的轿厢剪切、挤压事故每年都多次发生,甚至在不到20天时间中竟然发生至少3起?

③面对提案人所提出的6起事故案例,或者对意见人并不否定的4起事故,意见人能否例举出哪怕是一个案例来说明GB7588-2003 “考虑了剪切、挤压和坠落等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险”,算作“不予采纳该项提案”的一个论据?

(3)不同意见三:
GB 7588-2003对维护和检查人员打开层门,进入井道和底坑,除了门锁、门锁电气安全装置和验证层轿门闭合的电气安全装置外,还要求轿顶距离检修或维护人员入口不大于1m的易接近位置设置停止装置,并在轿顶上设置有检修开关;同时在打开门去底坑时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的位置也应设有上述停止装置,保证了作业人员在进出井道和底坑时以及在轿顶和底坑作业时的安全。

对此答辩如下:

意见人的此条意见,实际上是上一条意见的延伸,提案人已做过上述答辩。

(4)不同意见四:
正在进行的GB7588-2003修订工作,将采用最新的FprEN81-20:2013,增加许多新的安全要求。例如规定:若底坑深度大于2.5m,应设置进入底坑的通道门;若底坑深度大于1.6m应设置两个停止装置,并规定了两个停止装置的位置;增加底坑检修装置等,进一步提高了安全性,降低了作业人员进出底坑的风险。

对此答辩如下:

① “规定若底坑深度大于2.5m,应设置进入底坑的通道门”,目的是使作业人员方便到达或离开电梯井道底坑,减少在此环节中可能出现的人员跌落现象,与避免电梯轿厢可能出现的意外运行现象并不相关。因为即使是安全地进入了底坑,也不意味着不发生轿厢出乎当事人意料的运行。

② “若底坑深度大于1.6m应设置两个停止装置,并规定了两个停止装置的位置;增加底坑检修装置等”,仍然是方便进入底坑人员的操作,即便是增加更多的开关,哪怕是在维修工衣服口袋也能够控制电梯停止运行,也仍然并不能够消除进入井道人员可能出现的疏忽、大意和非故意的不小心,因为它是人类活动的特征。

(5)不同意见五:
各电梯公司对作业人员进出井道和底坑均制订有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从事维护和检查的作业人员应是经过培训考核的称职的“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执行各电梯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是对作业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安全操作规程应认为是保证电梯安全使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此答辩如下:

意见人的提出内容,实际上在提案文件“原因分析”及“提出建议之理由”中第3段中涉及到了,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

(6)不同意见六:
提案所提出的“作业人员一旦打开轿厢非所在层层门,进入井道或底坑时,电梯便进入检修运行状态”,该提案存在作业人员进出井道或底坑过程中,因另一处检修人员操作轿厢检修运行而对其造成剪切或挤压伤害的安全风险;同时还存在作业人员离开井道或底坑过程中,因机房人员鲁莽复位恢复电梯正常运行,而对作业人员造成剪切或挤压伤害的安全风险。

对此答辩如下:

① 意见人应当知道这种所谓的“安全风险”是建立什么样的情况下:a)一定是至少两人在维修电梯(应当提醒的是现在1人单独进行电梯维修工作已经是普遍现象,两人以上进行维修工作则是少数情况);b)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情况下;c)维修工既没有看到轿厢在移动,也没有看到底坑墙边缘的限速器张紧轮在转动;d)尽管进出井道时间很短,轿厢以检修速度运行也正好遇到;e)遇到后维修工连本能的躲避以及提醒他人乃至喊叫也不愿意发出。只有这5个条件全都具备、缺一不可的情况下才出现意见人所说的剪切或挤压伤害的安全风险。如此低的事故几率,意见人能够例举出曾经出现过的这样的事故案例吗?

②意见人提出了这样的假设:“该提案存在作业人员进出井道或底坑过程中,因另一处检修人员操作轿厢检修运行而对其造成剪切或挤压伤害的安全风险”,但是意见人应当知道目前几乎所有在用电梯都存在着这样的“安全风险”,问题是这样的几率太低了,可能例举不出国内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再者,为何对这一所有电梯都存在的“安全风险”不做防范要求,而单独对本提案强调?

②  见人应当注意到,在提案内容中有如此文字叙述:“于所设置的复位按钮旁须印有警示标志:‘进行复位操作之前,必须确认井道内人员安全状态’”,但此时意见人仍提出这种几率极低,甚至想象中出现的“鲁莽复位行为”来否定提案,却对现实中重复发生、长期存在的危及维修人员生命安全问题不去顾及?

④在提案“相关专利”、“防范措施”段落中涉及到的相关防范意外运行方面法规国外应用情况,意见人并没有否认,为什么对本国公众提出的具有相同性质安全保护建议与标准中却拒绝采纳?

(7)不同意见结论:
综上所述,与会人员认为现行的GB 7588-2003及正在修订的GB 7588已充分考虑到了该提案所涉及的安全风险,且该提案会增加新的安全风险。会议经投票表决,不予采纳该项提案。

对此答辩如下:

①意见人应当指出现行的GB 7588-2003及正在修订的GB 7588-201X是在具体哪个章节、哪一条款描述了该提案所涉及的安全风险预防,提案人怎么并没有发现?

②认为现行的GB 7588-2003已充分考虑到了该提案所涉及的安全风险,为何该标准贯彻执行了近10年,电梯企业无不照此执行情况下,仍然发生了提案中所例举的20天时间发生3起轿厢意外运行事故?

③意见人对于提案理由、说明、措施等多达几十个段落的内容,能否具体指出其中存在着的错误、不当和失真,再做出“不予采纳该项提案”的决定?

④提案已经例举了建议增加条款所涉及的多起事故案例,在此提案人提醒业界充分认识国家标准缺少这一条款容易导致的安全隐患,共同呼吁标准修订部门再做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以便形成更加完善的国家标准。

结束语:

电梯维修工是我们这个行业最大的群体,他们无比艰辛工作是没有经历过的人想象不到的。每日东奔西走,不管是刮风下雨、严寒酷署,井道内寒冷、闷热更是难耐。即使是节假日也要设法去解决用户电梯可能出现困人和故障,没有其他人群节日里的那种放松的心情。在每日的工作中无不担惊受怕,害怕自己工作中可能出现失误、差错,就是他人称之为所谓的“违章”、“违规”,小了说手上的伤痕不断,大的是落下残疾或是丢失自己的性命。至于由此对他人并非故意所造成的伤害,被司法机关审判也不是个别现象了。对于他们所付出身体上的艰辛、精神上的压力、甚至尊严、性命,我们也许只能够通过修订电梯标准这个途径,提供更加安全工作环境来体现出为这个群体一点人文关怀。

作者:陈金林

本文首发《中国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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