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有一台电梯于2015年由A公司生产,A公司安装并检验合格,免保养工作由B公司承担保养.2016年度同样由B公司承担保养工作,并且检验报告上结论为合格。 我公司在2017年度接收了此台电梯保养工作,按正常程序签订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正常审报年检工作,市特检院对电梯正常年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2018年度我公司继续签订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正常审报年检工作,市特检院对电梯进行年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为主机铭牌丢失,经检验员与用户沟通,此电梯在2年前(也就是在2016年)主机更换过(后面调查主机为A公司更换的,但是A公司更换后没有走改造程序)。针对此事件我公司经多方沟通后,我公司果断与用户终止保养合同。 检验不合格后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入调查: 1):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取证(并立案调查),用户在使用不合格后的电梯(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使用照片及用户笔录为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规定,处3万到30万的罚款。可是后面用户根本没有受到处罚。 2):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我公司进行调查,在我公司保养期间,查了所有保养单及其它,均没有问题,最后给我公司按了一“失查”罪名,处罚6万元。公司对此处罚不服,向法院上诉,上诉到地方法院及中级法院我公司都败诉了。(法院找了各种法律文书,都找不到主机铭牌丢失算保养项目,但是法院还是以“失查”罪名使我公司败诉)。我公司查看了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保养人员在保养时需要查看主机铭牌,特检院的电梯年检报告中也没有主机铭牌一项(检验员在年检过程中也没有查看主机铭牌),保养单中没有主机铭牌一项,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也没有主机铭牌一项,为什么要罚款? 3):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处罚16万,B公司处罚8万,我公司处罚6万.其它相关人员及部门均无受到处罚。 此事件为什么只有电梯生产单位和保养公司处罚。在电梯主机更换之后,为什么电梯同样年检合格。在我公司接收此电梯之前,此电梯就以存在主机铭牌丢失,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在接收此电梯之前他们检验电梯的相关人员为什么没有查到主机铭牌丢失? 希望各位领导能早日还我公司清白。还电梯人的一个清白。 以上根本的问题就在于主机铭牌到里算不算保养项目,如果不算保养项目我公司是不是就可以免于处罚,如果是保养项目请总局说明按照我国的那部法律法规第几项第几条。谁能给个明确的答案。 |